混凝土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
1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和构件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结构部位,硅灰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根据结构构件的重要性共同选定;
2 对梁、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有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悬挑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小于50%。
2 对选定的梁类构件,应对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选定的板类构件,应抽取不少于6根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每根钢筋,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不同部位量测3点取平均值。
3 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校准。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所使用的检测仪器应经过计量检验,检测操作应符合相应规程的规定。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检测误差不应大于1mm。
4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时,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对梁类构件为+10mm,-7mm;对板类构件为+8mm,-5mm。
5 对梁类、板类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分别进行验收。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应判为合格;
2 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时,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率为90%及以上时,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结果仍应判为合格;
3 每次抽样检验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均不应大于本附录E.0.4条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混凝土结构实体强度检验
1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2 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其中每层楼不应小于1组;
3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宜均匀分布于工程施工周期内,两组试件留置之间浇筑的混凝土量不宜大于1000m3;
4 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说明〕增加了试件留置的规定,要求均匀分布于工程施工周期内,此均匀包括“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如遇冬期施工,冬期施工留置试件的数量宜与冬期施工期的时间相对应。
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方法
1 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试验条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1.1 试验场地的温度应在0℃以上;
1.2 蒸汽养护后的构件应在冷却至常温后进行试验;
1.3 预制构件的同条件养护立方体抗压强度应达到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100%以上;
1.4 构件在试验前应量测其实际尺寸,并检查构件表面,所有的缺陷和裂缝应在构件上标出;
1.5 试验用的加荷设备及量测仪表应预先进行标定或校准。
2 试验构件的支承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2.1 板、梁和桁架等简支构件,试验时应一端采用铰支承,另一端采用滚动支承。铰支承可采用角钢、半圆型钢或焊于钢板上的圆钢,滚动支承可采用圆钢;
2.2 四边简支或四角简支的双向板,其支承方式应保证支承处构件能自由转动,支承面可以相对水平移动;
2.3 当试验的构件承受较大集中力或支座反力时,应对支承部分进行局部受压承载力验算;
2. 4 构件与支承面应紧密接触;钢垫板与构件、钢垫板与支墩间,宜铺砂浆垫平;
2. 5 构件支承的中心线位置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3 试验构件的荷载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1 构件的试验荷载布置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3.2 当试验荷载布置不能完全与设计的要求相符时,应按荷载效应等效的原则换算,即使构件试验的内力图形与设计的内力图形相似,并使控制截面上的内力值相等,但应考虑荷载布置改变后对构件其它部位的不利影响。
4 加载方法应根据设计的加载要求、构件类型及设备条件等进行选择。当按不同形式荷载组合进行加载试验(包括均布荷载、集中荷载、水平荷载和竖向荷载等)时,各种荷载应按比例增加。
4.1 荷重块加载
荷重块加载适用于均布加载试验。荷重块应按区格成垛堆放,垛与堆之间间隙不宜小于50mm,荷重块的最大边长不宜大于500mm。
4.2 千斤顶加载
千斤顶加载适用于集中加载试验。集中加载可采用分配梁系统实现多点加载。千斤顶的加载值宜采用荷载传感器量测,也可采用油压表量测。
4.3 梁或桁架可采用水平对顶加荷方法,此时构件应垫平且不应妨碍构件在水平方向的位移。梁也可采用竖直对顶的加荷方法。
4.4 当屋架仅作挠度、抗裂或裂缝宽度检验时,可将两榀屋架并列,安放屋面板后进行加载试验。
5 构件应分级加载。当荷载小于标准荷载时,每级荷载不应大于标准荷载值的0.20;当荷载大于标准荷载时,每级荷载不应大于标准荷载值的0.10;当荷载接近抗裂检验荷载值时,每级荷载不应大于标准荷载值的0.05;当荷载接近承载力检验荷载值时,每级荷载不应大于荷载设计值的0.05。
对仅作挠度、抗裂或裂缝宽度检验的构件应分级卸载。
作用在构件上的试验设备重量及构件自重应作为第一次加载的一部分。
注:构件在试验前,宜进行预压,以检查试验装置的工作是否正常,同时应防止构件因预压而产生裂缝。
6 每级加载完成后,应持续10~15min;在标准荷载作用下,应持续30min。在持续时间内,应观察裂缝的出现和开展,以及钢筋有无滑移等;在持续时间结束时,应观察并记录各项读数。
7 对构件进行承载力检验时,应加载至构件出现本规范表B.0.2所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检验标志。当在规定的荷载持续时间内出现上述检验标志之一时,应取本级荷载值与前一级荷载值的平均值作为其承载力检验荷载实测值;当在规定的荷载持续时间结束后出现上述检验标志之一时,应取本级荷载值作为其承载力检验荷载实测值。
注:当受压构件采用试验机或千斤顶加荷时,承载力检验荷载实测值应取构件直至破坏的整个试验过程中所达到的荷载最大值。
8 构件挠度可用百分表、位移传感器、水平仪等进行观测。接近破坏阶段的挠度,可用水平仪或拉线、钢尺等测量。
试验时,应量测构件跨中位移和支座沉陷。对宽度较大的构件,应在每一量测截面的两边或两肋布置测点,并取其量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处的位移。